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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搬遷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

征地範圍內的墳墓搬遷,按征地面積壹次性補償,補償標準為每畝1.200元。資金全部撥付到項目所在鎮,由鎮管理和使用墳墓搬遷補償資金專用賬戶,專項用於征地和墳墓搬遷。在征地、征地補償、壹塊墳地、征地補償範圍內,壹塊分散的墳地(每塊面積為10_)必須全部納入征地項目所在鄉鎮的補償資金賬戶管理和使用,專項用於征地和墳墓搬遷。征地範圍內的墳墓遷移登記申報由村(居)組組織實施。登記內容包括墓主人姓名、申報直系親屬姓名、與墓主人的關系、墓的位置等。遷墳補償資金的登記和使用情況需要在被征地村(居)和征地拆遷項目現場張榜公布。具體遷墳工作由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實施,遷墳補償資金的5%作為村(居)民委員會遷墳協調資金。村鎮遷墳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報區征地拆遷安置指揮部辦公室備案,財務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遷墳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壹,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征收: (壹)軍事、外交需要土地的;(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事業、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土地;(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開發建設用地的;(六)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也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開發地塊,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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