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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囚犯行為守則

監獄規則:

壹、服從警衛人員的管理教育和武警的看管。

第二,實事求是把自己的問題說清楚,舉報犯罪同夥,揭露別人的犯罪行為。

三、認真學習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深挖犯罪思想根源,努力改造世界觀。

第四,搞好個人和環境衛生,保持房屋整潔。

5.按時作息,遵守學習、生活、勞動等各項制度。

六、互相監督,及時揭露他人的壹切違規行為。六不準。

壹是禁止談案、發函、策劃反訊問、反起訴、反審判。

二是不準傳授習題和技巧,傳播反動淫穢言論。

三、不準稱霸,結夥,打架,欺負別人,搶別人的財,搶別人的飯。

四、不準毀壞公物,在墻壁、床板、書報上亂塗亂畫。

五、不準喧嘩唱歌、唱歌、跳舞、下棋、吸煙和賭博。

六、不準違反上述規定攜帶生產隱患危險物品,視情節輕重將給予警告、責令反省枷具,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嚴懲,有立功表現的將酌情依法從寬處理。

看守所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依法羈押被逮捕或者被刑事拘留的罪犯的場所。

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壹年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武裝警戒看守在押人員,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對看守所在押人員的監管,必須堅持嚴格警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保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和虐待罪犯。

第五條監護人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設立,由同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看守所。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設立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壹人,副所長壹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若幹警衛、紀律、醫療、會計、炊事等工作人員。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女性罪犯。

第七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負責看守所在押人員的武裝警戒和押解工作。拘留中心為執行任務的武裝部隊提供業務指導。

第八條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法律依據:

監獄囚犯行為守則

第壹條。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察紀律。

第二條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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