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1.《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二)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三)辦理國內和國際結算;(4)辦理票據承兌和貼現;(五)發行金融債券。(六)代理發行、兌付和承銷政府債券;(七)買賣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八)從事同業拆借;(九)代理買賣外匯;(十)從事銀行卡業務;(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和擔保;(十二)代理支付和保險代理業務;(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十四)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業務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商業銀行可以經營結售匯業務。
二、刑法第壹百九十四條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無效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簽發匯票、本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使用偽造、變造的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款憑證等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