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離婚事宜達成協議,通過協商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然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個過程中,財產分割是離婚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證不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的必經程序。在我國,公證主要是證明某壹事實或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協議分割離婚財產是基於夫妻雙方自願協商的結果。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並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離婚協議書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作為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的依據。這意味著,只要離婚協議的內容合法、明確,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可以作為財產分割的依據,無需公證。
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公證不是必須的,但在某些情況下,公證可能會增加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可執行性。比如在涉及大額財產分割或復雜財產關系時,公證可以作為壹種額外的法律保障,確保雙方權益得到更好的保護。
另外,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後對財產分割有爭議,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本案中,離婚協議書可以作為證明雙方約定和協商結果的重要證據之壹。
總而言之:
協議離婚時,財產分割不需要公證,只要雙方達成協議並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寫明即可。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公證可能有助於增加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和可執行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6條規定: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2條規定: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