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老年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身體機能逐漸衰退,工作能力減弱,不能再像年輕時那樣打工賺取收入。因此,國家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確保老年人退休後能夠領取養老金,滿足基本需求。此外,各地還建立了養老院、療養院等老年人福利機構,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醫療護理。
第二,生病時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當公民因病無法工作時,他們的收入來源可能會受到嚴重影響。為了保證患病公民的生活需要,國家實行了醫療保險制度。市民通過繳納醫療保險費,生病時可以享受醫療費用報銷、藥品費用減免等。同時,各地還建立了醫療救助制度,對經濟困難的患病公民進行醫療費用補貼。
第三,喪失勞動能力時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公民因傷、病或其他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時,將無法靠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此時,國家通過失業保險制度和殘疾人福利制度向這部分人提供物質援助。失業保險制度為失業人員提供壹定期限的失業救濟,幫助他們渡過難關;殘疾人福利制度為殘疾人提供許多福利,如生活補貼、康復服務和輔助設備。
第四,社會力量在物質援助中的作用
除了國家和政府的支持,社會力量在提供物質幫助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慈善組織、企業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基金會等方式,為有需要的人提供資金、物資和服務支持。這些社會力量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構建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
總而言之:
公民在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國家通過建立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殘疾人福利來保障公民在這些特殊時期的基本需求。同時,社會力量也積極參與其中,與政府合作,為有需要的人提供更多元化、更全面的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14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殘疾、失業、生育、死亡和遭受災害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和社會保障殘疾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殘疾公民的工作、生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