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法律本身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通過列舉的方式規定人們應該做什麽,不應該做什麽,違反者將受到相應的懲罰。法律的原則是:法無明文禁止。或者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妳能做什麽不能做什麽,不違法。但是,法律不可能窮盡列舉所有的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是很奇怪的,都是以個體和個性的形式發生的,而法律總是做出籠統的概括。而且社會在不斷進步,新的社會行為不斷發生,法律的規定總是滯後的。為了便於社會成員遵守和國家機關執法,法律必須保持相對穩定。妳無法改變它,因為新的行為沒有被納入規範。
其次,成熟的法治社會是全社會法律意識的確立。也就是說,每個人首先要思考法律,是否符合法律規範,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如何依法辦事。如果社會缺乏法律意識,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沒用。
第三,法律是人們制定來遵守的。合規的前提是知法。要讓全社會都知道法律,就要簡單普及。如果法律是復雜晦澀的,也就是紛繁混亂的,人們無法學習和認識,人們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就無法遵守法律。
第四,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行為準則。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須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法律面前就不可能人人平等,有的人就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有的人就淩駕於法律之上,或者受賄枉法,法律就缺乏剛性和權威性,就會失去震懾和警示教育的功能。
第五,法律是上層建築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統治的工具之壹。上層建築中有政治制度、軍隊、警察、法院監獄等國家機器,也有哲學、價值觀、世界觀、道德、習俗、宗教、信仰、文化等社會意識形態。法律的制定必須將這些方面有機統壹、有機結合,形成合力,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法律與上述某壹方面相矛盾、不壹致,那麽法律就不會得到很好的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