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因運輸不可拆卸物品,車輛確需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行駛的,應當事先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公路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後,應當對擬建路線進行勘測,並計算公路和橋梁的承載能力。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相關協議,制定通行、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建、護送和修復受損公路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的,應當發放超限運輸通行證;必要時,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其交通進行監控。
經批準的超限運輸車輛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並懸掛明顯標誌。
第三十五條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公路上設置固定超限運輸檢測站(點),檢測車輛總質量、軸載質量、車輛總長度、總寬度和總高度。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固定超限運輸檢查站(點)的基礎上,設立流動超限運輸檢查站。
第三十六條路政管理人員在檢查超限車輛時,應當確保道路的安全和暢通。被檢查人員應當配合檢查,拒絕接受檢查或者堵塞超限運輸檢查站通行車道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強行拖走或者扣留車輛,拖走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三十七條運輸不可卸載物品的超限運輸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在指定地點或者不影響公路暢通的地點卸載,直至符合軸重質量等限制條件,消除違法狀態並接受處理後,方可上路行駛。對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違法超限運輸車輛,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行駛,並按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補辦相關手續、接受處理後,方可上路行駛。
第三十八條各級公安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治理超限超載職責,與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理超限超載機制,配合維護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交通和治安秩序,加大路面執法力度,做好超限超載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