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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是相同的。

法律主觀性:

證明對象,也稱待證事實,是指證明主體運用證據證明案件的事實。簡單來說,就是需要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原則上,案件中所有有爭議的事實都需要證明。但是,除免責事實以外的所有事實都應該是證明的對象。免責事實範圍:(1)眾所周知的事實,如10月1日是國慶節,5月1日是國際勞動節,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西方落下,初壹、十五會滿月。這些當事人都不需要證據證明。(2)自然規律和定理,如112,三角形的三個內角之和等於180度,兩點確定壹條直線,三點確定壹個平面,都屬於自然規律和定理。(3)推定事實可以由基本事實證明,以推斷事實的存在。換句話說,作為當事人,結論事實是需要證明的。只需要證明基本事實的存在,就可以證明結論事實的存在。比如A死於2005年6月65438+10月1,這是基本事實。可以認定A在2005年6月65438+10月2日晚上沒有和張三打麻將。很明顯,A死於2005年6月65438+10月1。到65438年6月+10月2日,他應該已經停在停屍房或者火葬場火化了。和張三打麻將肯定不行。如果當事人想證明A在5438年6月+2005年10月2日晚上沒有和張三打麻將,則無需證明。只需要證明壹個基本事實,A死於2005年6月65438+10月1。所謂推定事實不需要證明,並不是說當事人在這個問題上不需要提供證明,而是說不需要證明這個結論事實。就是在推斷時把結論事實的證明對象轉化為基本事實的證明對象。(4)預確定的事實是生效的裁定、判決或者仲裁文書,已確定的事實不需要證明。比如前面已經有生效判決,某某房子屬於張三,就不需要為張三證明了。他只需要拿出後面案件的判決書就可以了,因為前面的判決已經認定了這個事實,後面就不需要再證明了。因此,所謂預先認定的事實,是指在以前的判決、裁定和仲裁文書中已經被法院或者仲裁機關認定的事實,當事人在以後的訴訟中無需再進行證明。(5)事實已經公證文書確認的,當事人無需在法庭上再次證明。所以現在壹些重要情況發生後,伸張正義是解決未來糾紛的好手段。(6)自認的事實:自認在法庭上,壹方針對自己壹方所作的陳述稱為自認。壹旦被承認的事實成立,法院就會接受它。對於對方來說,不需要證明某個事實。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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