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鑒於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原因主要是雙方確立戀愛關系,男方按照習俗以結婚為目的向女方支付壹定數額、壹定形式的彩禮。後來由於雙方感情不和,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付款人婚後未共同生活,或者因婚前付款造成付款人生活困難。
根據37份裁判文書的統計,基本是雙方都沒有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的人舉行了婚禮但沒有正式登記結婚,有的人沒有舉行婚禮也沒有正式登記結婚,但按照習俗向女方支付了壹定的彩禮。
據統計,有11判決* * *已舉行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占44%,有13判決* * *未舉行婚禮且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占52%,有* * * 65438+壹年後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法院的主流意見認為,彩禮是按照習俗或以締結婚約關系為目的給付對方財物,向女方給付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壹方要求另壹方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三種: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如果男女雙方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沒有辦理正式的結婚登記手續,那麽締結婚約的目的就再也無法實現了。在彩禮範圍內,法院壹般會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決定返還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