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聽覺系統。是指行政機關以聽證的形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的制度。作為現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內涵是“聽取當事人意見”;
2.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行政機關依申請主動向社會公開或者向特定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
3、解釋原因體系。指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告知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有關的執法事實、理由、依據、法律權利和義務,並在行政決策過程中對未采納的專家和公眾意見說明理由;
4、讀取文件系統。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閱相關行政執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輔助系統。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時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幫助的制度;
6.管轄系統。它是指行政主體之間對某壹行政事項的首次處置權的劃分制度。是避免管轄權爭議,保證行政權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證據系統。指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作出決定過程中適用的證據規則;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與事務處理有利害關系而自行或應當事人要求退出事務處理的制度;
9.處方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或相對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做某事,否則將承擔壹定法律後果的制度;
10,教學體系。是指行政機關在執法時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享有的程序性權利,先行采取教育、說服、勸導等方式,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定義務、改正錯誤的制度;
11,電子政務系統。是指行政機關通過互聯網實施行政管理的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