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訂立合同時,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利益嚴重失衡。華律結果的不公平是很自然的。com構成顯失公平的條件為客觀要件。但需要註意的是,這種結果的不公平性是由合同之間的合同內容決定的。壹旦合同付諸實施,其結果將導致雙方經濟利益的明顯失衡。也就是說,評估雙方權利義務是否顯失公平,利益是否嚴重失衡,應以合同訂立時的內容為依據。因為關於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在內容上明顯不對等,所以將此事付諸實踐。但如果合同訂立後由於各種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原合同的內容和履行顯失公平,則應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情勢變更制度及理論變更或解除合同。為什麽要將訂立合同時就存在的顯失公平與顯失公平,即顯失公平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區分開來?這主要是因為:(1)明顯不公平的適用往往取決於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壹方當事人是否利用了另壹方當事人的輕率、缺乏經驗和對市場情況的不了解而誘使其訂立合同,但情勢變更原則要求適用時雙方都沒有過錯,情勢變更的發生也是如此。(2)顯失公平制度通常適用於壹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就意識到合同的不公平結果,並努力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但是,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情況下,只有在合同訂立後,由於當事人不可預見的變化,合同存在的基礎發生動搖。(3)顯失公平制度,壹方當事人在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將具有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效力。由於合同解除和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不同,這兩個原則的適用也不同。2.合同壹方優勢明顯,或者另壹方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或者行事輕率。(1)壹方處於優勢(2)另壹方經驗不足,缺乏判斷力或行事輕率。3.獲利方主觀惡意。獲利方故意利用自己的優勢或者對方經驗不足,過於輕率地在明顯不公平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學術界逐漸認識到,壹項法律行為不能僅僅因為支付與待遇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公平關系而被撤銷。需要確認壹個行為是否因為給付和顯失公平的關系而無效。除了與顯失公平有關系外,行為人還必須知道自己的優勢地位會對對方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故意誘導對方提出或者接受重大不利條件,或者明知對方提出或者接受不公平條件是出於無知或者倉促行動,故意維持這種狀態並從中獲益。下列情形不構成明顯不公平:(1)獲利方不知道對方的情況,主觀上沒有惡意。(2)善意,壹方履行了告知義務,向另壹方說明了不公平條件的存在,另壹方有機會了解或者合理選擇合同條件。(3)獲利方出於疏忽而行動。由於疏忽,沒有仔細確認為損失提出的不公平條件。(4)顯失公平的後果是由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造成的。4.受害方沒有完全的意識和真正的自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壹條。壹方當事人利用另壹方當事人處於危險狀態、缺乏判斷力的情況,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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