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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的人格權包括哪些?

從娛樂法的大量實踐相關案例來看,名人人格權容易受到侵害的具體內容主要涉及隱私權、名譽權和肖像權。

比如“和LAY壹起吃飯睡覺,打豌豆”這種情況,就涉及到名人肖像權。作為遊戲的代言人,“小綿羊”雷被指責把他的卡通形象塑造成了NPC。遊戲中,以明星的卡通形象吃飯睡覺,打豆豆的運營模式深受粉絲喜愛,成為商家變現的手段。

然而,對於明星來說,由於他們可以通過在遊戲中嵌入卡通形象來賺錢,未經授權的卡通形象NPC可能會被認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

壹般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包羅萬象的權利,主要包括人格尊嚴權、自由權和平等權。其具體內容包括人身自由、隱私、名譽、肖像、身份、配偶、生命和健康。

明星人格權保護背後的權利矛盾的解決

雖然我國的法律制度在保護人格權方面日臻完善,但作為明星,並不能按照法律規定自由行動。“鹿晗與關曉彤甜襲”事件提醒我們,演藝經紀合同中有壹個限制性約定,“禁止藝人談戀愛或結婚”。

這種“限婚逆俗”的約定,在此次事件中並沒有受到影響,因為鹿晗和關曉彤都有自己的工作室,雙方的工作室應該都提前做了充分的準備,而且在事件發生的第壹時間就表態並稱贊。

隨著“限制婚戀、違背良俗”等侵害人格權的合同條款逐漸消失,明星與經紀公司之間的隱性婚戀潛規則取代了上述無效協議條款,很少通過合同限制藝人的婚戀自由。

現實中有更多的藝人為了自己的利益,選擇遵守不談戀愛或者不公開談戀愛的“潛規則”。

北京市史靜律師事務所馮月平律師認為,肖像權,無論是依附於卡通形象還是明星形象,只要具備可辨認的自然人形象的要素,都應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名人人格權保護背後的權利矛盾可以通過另壹種方式解決,即由經紀公司決定是否以及何時公開名人的婚戀情況,並在日後公開後做好保密和公關工作,從而消除公司與名人之間的矛盾,有力保護名人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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