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以及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耕地進行驗收,確保耕地落實到地塊。納入永久基本農田的也要納入國家永久基本農田數據庫進行嚴格管理。占用耕地的補充情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個別省、直轄市需要易地開墾耕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要求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並開展被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土地征收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範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征地預公告應當以有利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得少於十個工作日。自征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範圍內搶種搶建;違規搶種搶建的,不予搶種搶建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和面積,以及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類型和數量。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綜合判斷征地社會穩定風險,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等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作為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宅基地上的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違背農村村民意願強行轉讓宅基地,禁止非法收回農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禁止強迫農村村民搬遷退出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