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結婚給付的彩禮是否返還的問題,《民法典》第1042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因婚姻關系給付彩禮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五條(壹)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此可見,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之壹的,彩禮可以由接受彩禮的壹方返還。
從刑法角度看,如果認定草率提出離婚的壹方有騙取財物的行為,要看是否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的規定: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