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有法律約束力,前提是村委會有權出具村委會屬於街道辦事處壹級組織的證明,公章有效,法院立案使用。有沒有村長的簽名並不重要,但是要在相關的地方留下村委會負責人的聯系電話,以便法官核實證明的真實性。村民委員會的公章由鄉鎮人民政府出具。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發證機關將在登記後辦理補發手續。使用無效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為處理。貸款、重大工程承包、擔保等重大事項使用村委會公章的,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有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表決。
土地使用證有兩種,壹種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用於農業生產承包經營。此證壹般由農業行政部門出具,當地政府蓋章;另壹種是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由國土部門出具,也由當地政府蓋章。如果妳的土地是土地局的1證書,妳只需要把這塊土地納入證書就可以了。第二證是以有地上建築物的宅基地為依據的。如果沒有地上建築物,是不可能單獨辦理土地使用證的。因此,建議您先將這塊土地暫時載入1號證書,以保證您對這塊土地的使用權。有了和別人換田的協議,先在村裏的土地清冊上改成妳的名字,再到鄉農經站辦理換證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