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系主體的範圍不同;
2.關系主體的地位不同;
3.關系的法律性質不同;
4.處理勞動爭議的不同程序;
5.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後,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6.國家公權力不同程度的幹預;
7.關系的穩定程度不壹樣。
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有很大的相似性。在這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中,自然人都提供勞動,並通過提供勞動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獲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職業技能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提交勞動爭議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三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