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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法律保護的時效

最高人民法院拖欠農民工工資仲裁時效為壹年。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拖欠農民工工資訴訟的,計入訴訟時效期間;反之,則超過了訴訟時效。

1.最高人民法院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訴訟時效有多長?

拖欠農民工工資由勞動行政部門先行調解,訴訟時效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壹方當事人主張對方當事人的權利,或者請求有關部門進行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仲裁時效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具體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拖欠農民工工資訴訟屬於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是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勞動爭議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應正確把握勞動爭議的特點,積極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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