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內部政治力量對比關系的變化對憲法的發展變化起著直接的作用,國際關系也對憲法的發展趨勢產生影響。
憲法在內容上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於普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是無效的。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這是近代實行憲政制度的國家所公認的,許多國家的憲法對此都有明文規定。
“理論上,憲法的效力高於我國的其他法律法規。但現實中,憲法並不是在所有國家都具有權威性。為了保證憲法的權威,需要有相應的制度來保證憲法沒有被違反。這種制度被稱為違憲審查制度。在現代民主國家,由於實行違憲審查制度,壹部法律如果與憲法相沖突就無法適用。在非民主國家,憲法的至高無上的效力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維護,以至於憲法成為壹紙空文。”明代京師的首領楊在明說:
有許多方法可以阻止與《憲法》相沖突的法律的實施。根據違憲審查制度的不同,可以進行事前審查,也可以進行事後審查。即使通過了,也是被撤銷了,或者在審理的時候沒有被法院采納。這壹制度最早是由奧地利法學家凱爾遜提出的。根據這壹理論,法律法規和憲法構成了壹個金字塔。憲法位於塔頂,具有最高權威;法律由立法機關通過,效力僅次於憲法;法律法規由行政機關頒布,效力最低,因此位於金字塔的最底層。因此,壹項法規不能違反高於它的法律和憲法,否則可能被撤銷(除非它所偏離的法律違反憲法)。同樣,法律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就應該被廢除。
在現代觀念中,憲法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契約,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因此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憲法規定的事項主要包括國家的政治結構、政府的組成和職能、權力制衡的方式和公民的權利。壹些國家的憲法也規定了公民的義務,但大多數憲法學者認為,這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難以實施。憲法最重要的意義在於它是權利宣言。美國憲法就是這種表達的最好註解。然而,列舉的權利規範並不是《憲法》的絕對要素。美國憲法在締結之初沒有權利條款,法國第五憲法也沒有明確列出權利條款,但這並不減損它們是有效的憲法規範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