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九十二條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害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民用航空器上藏匿炸藥、雷管或者其他危險品,或者以非危險品名義托運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事業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藏匿槍支、子彈或者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違反本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運輸危險品的,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有前款行為,造成重大事故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五條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險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足以破壞民用航空器、危及飛行安全的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六條故意傳遞虛假信息,擾亂正常飛行秩序,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七條盜竊或者故意損毀、移動正在使用的導航設施,危及飛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墜落或者損毀,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零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壹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八條聚眾擾亂民用機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壹百九十九條飛行人員玩忽職守或者違反規章制度,導致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第壹百壹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條違反本法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壹十二條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和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