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商品房不能進行確權登記。
集體土地範圍內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農村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結構完整的農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簡易房、窩棚、農具房、圈舍、廁所等臨時建築物和構築物。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的商品房,不辦理所有權登記。
按照“不變”的原則,已登記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繼續有效,不再重新登記。不動產統壹登記實施後,組織完成了綜合房地權屬調查的,可以換發綜合房地權屬證書。宅基地已登記,農房未登記,人民群眾有意願換發不動產權證書的,申請人可以提交農房補充調查資料,向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對於存量宅基地房屋,該計劃按時間分類如下
1986 65438+2月31以前建過的農房,至今沒有擴建或改造。如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居委會(以下簡稱村(社區))同意(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四至範圍及建房日期等)。)並公示30天無異議,並出具證明,村(社區)會
宅基地使用權有合法的來源材料。(1)1987 1至1998 12 31竣工的農村房屋已由村(社區)審批(確認所有權人、面積、四區範圍、建築竣工日期等。)及(2)6月5438+0999 65438+10月1日至2015 14日所建農戶房屋已由村(社)批準(確認宅基地使用權、面積、範圍、建成日期等。)並公示30天無異議,已出具證明。
沒有宅基地使用權來源材料,未經批準占用土地建設的房屋,要查清土地歷史用途和現狀,依法依規分類後進行權屬登記,嚴禁通過不動產登記使違法用地合法化。
超過“壹戶壹宅”標準的面積不予登記。
按照權屬登記的房屋,土地面積、建築面積超過“壹戶壹宅”建築標準的,按照規定的標準面積予以權屬登記,超出部分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的附言欄中註明不作為權屬面積登記。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歷史執行政策確定。2015、2015年7月以後建成的農民住宅,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