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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律師事務所員工個人所得稅公告如下: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執業人員取得收入有關個人所得稅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律師為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從其收入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標準,由現行的當月律師收入30%的比例確定,調整為35%。
實行上述收入分成方式的律師辦理案件的費用,不得在律師事務所重復收取。前款規定自10月2013 1日至2月2015 12 31日執行。
二是取消國稅發[2000]149號文第八條規定,律師從當事人處取得的接受法律服務的收入,並入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合夥人律師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憑合法有效的憑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扣除費用;對確實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據的業務相關費用,經當事人簽字後,可按以下標準扣除:個人年營業收入的8%不超過50萬元;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扣除6%;個人年營業收入超過654.38+000萬元的部分,扣除5%。
不實行查賬征收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前款規定自10月2013 1日至2月2015 12 31日執行。
四、律師個人承擔的按照律師協會規定參加業務培訓的費用,可以據實扣除。
五、律師事務所和個體律師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等文件的規定執行。
不及物動詞本公告自2013 10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