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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穿工作服可以被開除嗎?

案情簡介

孫是北京壹家健身俱樂部的員工,擔任會員顧問。2014年5月23日,公司以孫某不服從公司管理制度、不穿工作服為由,與孫某解除勞動關系,經理對其罰款50元,孫某未予支付。之後繼續穿九分短褲,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處分後仍不後悔。

公司會所管理制度第三條規定:“會員顧問應著工作服、工作牌,並攜帶日常工作單、電話預約單、黑色簽字筆、名片等。保持健康的形象,幹凈的外表,……”

勞動合同第七章第三項規定:“乙方(孫謀)應遵守甲方(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的領導、管理和指揮,完成勞動任務,提高專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四項規定:“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甲方可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行政處罰和職業道德處分。

孫認可俱樂部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但不認可公司的證明目的。他以為公司沒有工作服,只有壹件紅馬甲,經理說在俱樂部沒必要穿紅馬甲。

2065438+2004年6月9日,孫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34838元。

2015 65438+10月21日,朝陽仲裁委判決公司向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34838元。

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

個案分析

壹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雖然公司主張孫因未穿工作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但公司規章制度並未明確規定其未穿工作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其公司提交的其他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故公司應按孫的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9765.08元(5953.02元×2.5個月×2倍)。

公司不服壹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變更公司,無需向孫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公司主張孫某因未佩戴工裝解除勞動關系應依法解除,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其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孫的工資標準和工作年限,壹審法院認定公司應當違法解除與孫的勞動關系的賠償金29765.08元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對其上訴不予支持。壹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故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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