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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法的調整範圍

交警部門對交通違法者作出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交警部門也屬於行政機關。《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的方式之壹。

記分會對駕駛人的駕駛資格產生實質性影響,尤其是關鍵節點的記分,如記分周期內使累計記分達到12分的記分行為,會限制駕駛人的駕駛資格。比如本案中原告駕駛證分數12,會導致原告駕駛證從A2降為B2,如果駕駛人沒有按時處理分數對應的罰款,也會影響下壹個記分周期的累計分數。從另壹個角度來看,實行記分制後,駕駛資格實際上是量化的,記分更類似於壹個保留資格的機會。每壹次記分行為當然都會對這個機會產生實質性的影響,所以記分實際上具有申請處罰的性質。

通過對行政處罰與記分特征的比較分析,可以看出記分行為具有行政處罰的性質,記分與傳統的行政處罰種類相比有其特殊性,但這並不妨礙其具有懲罰性。適用行政處罰的原則和規則。同時,在積分處罰過程中,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提前告知。

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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