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是車型符合市出租汽車管理處規定的運營服務和安全要求。
二、在樓頂安裝個體出租燈。
三、按規定在車身各部位裝飾出租汽車管理機關識別標誌和字樣。
四、在出租汽車前擋風玻璃右側上部張貼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核發的證明。
五、車上安裝的通行費計價器、裏程表和通行費計價器要保持準確有效。
六、有明顯的空車出租標誌。
七、汽車配備計價器使用說明書和市物價局監制的車輛租賃標準及收費辦法。
八、安裝安全隔離裝置、防盜報警器等安全防護設施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
九、車容(包括車內外)整潔。
第八條申請經營個體出租汽車,應當按照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區域向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提出申請,向遠郊區縣出租汽車管理處提出申請。
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和個體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自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對申請人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答復。經批準後,發放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服務許可證。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雇用他人駕駛、經營車輛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
個體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提前10天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批準;通訊地址、電話號碼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報出租汽車管理機關備案。
第九條個體出租汽車在營運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接受出租汽車管理機關、物價、稅務、計量、工商、公安機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繳納稅費,每月向出租汽車管理機關提交運營報告。
二、攜帶出租汽車牌照,佩戴出租汽車服務證。車內明顯位置放置有駕駛員照片、姓名、編號、監督電話的駕駛員服務卡。
三、無乘客的車必須顯示空車出租標誌。在具備停車條件的路段實行招手停車載客。文明服務,禮貌待客。
四、執行市物價局制定的租金標準和收費辦法,使用統壹規定的收費憑證。乘客收到款項後,必須向其支付壹張項目齊全、與實際收費相符的收費憑證。不要以任何方式向乘客多收費。
五、服從營運場所的營運調度和管理,執行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協調營運服務的措施。
六、嚴禁將營業車輛轉租給他人。
七、嚴禁偽造、塗改、轉租、轉借各種營業標誌和票據。
八、遵守市出租汽車管理處的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