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條件較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2、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可以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延長期限不超過壹年。
被強制戒毒者的待遇:
1,給予戒毒治療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吸毒人員吸食、註射毒品的種類和成癮程度,為其提供有針對性的生理、心理治療和身體康復訓練。
2、參加勞動獲得勞動報酬。
根據戒毒需要,強制隔離戒毒所可以組織戒毒人員參加必要的生產勞動,並對戒毒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3.分開管理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人員的性別、年齡和病情,對戒毒人員進行單獨管理。
4.治療其他疾病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有嚴重殘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治療;對患有傳染病的吸毒人員,依法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針對可能有自傷、自殘等行為的吸毒人員。,可以采取相應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5.人格尊嚴不可侵犯。
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侮辱戒毒人員。
6.訪問
戒毒人員的親屬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學校教職員工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探視戒毒人員。
7.出去走親戚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外出探望配偶和直系親屬。
8.通信自由
依法保護吸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隱私。
綜上所述,強制戒毒的期限壹般為兩年。如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戒毒條件較好的戒毒人員,經批準可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兩年。
強制隔離戒毒實施壹年後,經診斷評估,對戒毒效果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前提出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可以延長至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