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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格式合同中經常出現的不合理條款有哪些?

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往往是開發商提供的格式文本,其中可能包含壹些不合理的條款。購房者在簽訂合同時要特別註意和謹慎。

格式條款1:本廣告為邀請,所有圖片和文字描述以合同為準。

法律規定:《合同法》第15條第2款規定:“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即使廣告未列入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如果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格式條款二:除特別註明外,出賣人在出售房屋過程中向買受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廣告等僅供買受人參考,不視為合同條款,出賣人享有最大。

最終解釋權。或者利用甲方提供的銷售資料和沙盤展示做廣告。如果乙方對銷售資料和沙盤的理解與甲方不同,甲方擁有最終解釋權。

法律規定

集:《關》

《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即使合同中沒有廣告,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四十條

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即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對格式條款的解釋權。

格式條款三:認購人在簽署本認購書後7日內未支付首付款或未與出賣人簽訂正式購房合同的,認購人已支付的首付款不予退還。

根據法律規定,格式條款3的情形僅限制認購人不簽訂合同,而不限制出賣人,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和最高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不能訂立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返還定金。

格式條款4:居住區道路或場地上用於停車的車位均歸出賣人所有,出賣人有權出售或出租。

法律規定:格式條款4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排除了業主對住宅道路、車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此外,《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應當享有的權利。

格式條款五:因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付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或合同雙方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的。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設計調整、氣候變化等原因不屬於不可抗力範圍,售完為止。

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視為違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5-07。請以目前實際購買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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