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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是什麽時候通過的?

法律分析

2021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2021年3月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通過了大會議程。審議NPC常委會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NPC常委會關於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的議案。會議認為,香港回歸祖國後,已重新融入國家治理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選舉制度,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符合“壹國兩制”方針和本地區實際情況,確保愛港者治港,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

第壹條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地貫徹“壹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秩序。 確保以愛國人士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管治效率,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反映社會整體利益的選舉委員會。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候任行政長官和部分立法會議員,提名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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