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法律責任,註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盡量減少過失,防止舞弊。為了盡可能地避免錯誤和防止舞弊,註冊會計師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增強實踐的獨立性。我們知道,獨立性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生命。
②保持職業謹慎。在註冊會計師的所有審計過錯中,最重要的壹條就是缺乏認真謹慎的職業態度。
③加強對實踐的監督。審計中的許多錯誤是由於註冊會計師的疏忽或未能有效監督助理或其他人員。
2.消除“審計期望差距”
消除“審計期望差距”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因為“審計期望差距”是會計師事務所面臨法律訴訟、承擔法律責任的重要原因。在“審計期望差距”中,有壹部分是註冊會計師自身造成的實際執業與專業水準的差距,這部分差距必須由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自身努力消除。
“審計期望差距”壹部分是由公眾對審計工作的高要求造成的。基於自身利益,或者因為對審計工作不太了解,他們對社會審計工作的要求達到了近乎完美的程度,但實際上是不可能實現的。
這部分的“區別”,只有通過向公眾普及審計專業知識,讓他們對審計職業有壹個正確的認識,才能實現。這需要國家、審計界和大眾媒體的大力協助。
擴展數據:
註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將準予註冊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國務院財政部門發現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註冊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有關註冊會計師協會撤銷註冊。
註冊會計師協會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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