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鄉生活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廢物。
第三條生活垃圾管理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等全過程分類體系,促進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生活垃圾管理應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評估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設施建設,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等相關工作的監管,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