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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未經授權銷售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屬於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所以,侵犯著作權是違法行為,違法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職責如下:1。行為人侵犯著作權或者侵犯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賠償;2.無法確定侵權人實際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受害人賠償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3.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予以處罰和警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壹條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故意刪除或者改變廣播電視上的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權利管理信息,但因技術原因無法避免的除外;

(二)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作品、布圖設計、表演、音像制品或者廣播電視權利管理信息的。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音像制品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音像制品制作者許可,出租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和音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播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壹)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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