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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壹個人犯了罪,但是沒有能夠收集到他犯罪的證據,那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無罪釋放嗎?

應該無罪釋放。

我國刑法確立的壹個基本原則就是絕不涉嫌犯罪。認定當事人構成犯罪,必須事實清楚,證明犯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或者用於證明犯罪的證據不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壹條第四項,應當宣告被告人無罪。如果他被拘留,他將被立即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壹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公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壹)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書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應當按照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以指控的犯罪因證據不足不能成立為由,判決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不滿十六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處罰的,應當判處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追訴時效已過,不需要追訴的,或者赦免以後免除處罰的,裁定終結審判;

(九)被告人死亡的,裁定終結審判;根據案件事實和查明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保證被告人和辯護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必要時可以重新開庭,組織控辯雙方就被告的行為構成要件進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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