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對委托代理人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
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二、轉委托的有效情形有哪些?
在轉委托過程中,法律壹般不允許代理人將代理權再委托給他人,因為轉委托是建立在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相互信任基礎上的,代理人應當親自實施代理行為。但法律也規定,在壹定條件下,允許復合代理人為被代理人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委托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委托代理人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受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只對第三人的選擇和指示負責。
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認可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負責;但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委托第三方代理。
三、分委托代理有什麽特點?
被代理人接受委托後,為了被委托代理人的利益,將自己的代理權或者部分代理權授予他人。民法稱之為轉委托,也叫再代理。復合代理人可以將代理人代理權限內的事項全部委托給復合代理人,也可以將其中壹部分委托給復合代理人,復合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在多代理關系中,有兩個代理人,原代理人和多代理人,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和多代理人的代理人之間也有兩層關系,所以不同於壹般的代理人。轉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壹)被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同時原代理人不喪失代理權。
(二)傭金不同於* * *與代理人的情況。
(3)委托人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 *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