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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於歡在侮辱母親壹案中被判五年?

於歡拿起水果刀連刺四人,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無期徒刑。

2016年4月14日,蘇和於歡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催債人限制行動,並被辱罵、掌摑、蒙鞋。當時於歡拿起壹把水果刀,捅了四個人。被刺的杜誌浩第二天就死了。

2017 2月17,山東聊城中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原告和被告於歡均不服壹審判決,分別提起上訴。

2065438+2007年6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認為於歡刺死屬於防衛過當,最終判處於歡有期徒刑五年。

辯護人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人身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其目的是反擊和制止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這是防衛過當的前提條件。事實上,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但不符合第五個。防衛過當應具備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客體條件和主觀條件。不具備這四個條件中的任何壹個,都不能成立防衛過當,但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尋釁滋事、假想防衛、防衛不當、防衛第三人等,都不能成立。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依據,本身就是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照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因此,根據事實和證據,法院認定於歡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屬於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依法減輕處罰的,量刑幅度由10年以上減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最終做出了這樣的裁定,即法律適用是基於法院認定的事實及其所依據的證據。這就是我們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的意義。這樣的庭審不僅實現了程序正義,也實現了實體正義。

社會關註讓對於歡的審判更有焦點,但司法天平不應被輿論趨勢所左右。“人民有呼聲,司法機關應該回應。”對於因為社會關註而成為公共話題的案件,司法機關也必須承擔起回答和回應的社會責任。

所以,於歡案的公開審理,是對公眾知情權的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後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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