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確認之訴:原告請求法院確認他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
因此,確認行為可以分為積極確認行為和消極確認行為:
1.積極確認之訴:民事訴訟中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法律關系的訴訟。
2.消極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狀。
二、給付之訴:原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某些義務。根據給付請求內容的不同,分為給付種類之訴、給付特定物之訴和給付行為之訴。
1.支付各種物品的訴訟:被告被命令支付各種物品(不特定和唯壹的,如非定制的桌椅、電器等)的訴訟。)通過法院轉給原告。
2.支付特殊物的訴訟:被告被法院命令支付特殊物(特制的、定做的,或具有某些不可替代的形式和性質的東西,如為房屋量身定做的家具、“傳家寶”等)的訴訟。)給原告。
3.給付之訴:通過法院命令被告做某些行為的行為(積極給付之訴和消極給付之訴)。
①積極支付(行為)的訴訟:要求對方做某種行為(如購買商品後支付貨款)的訴訟。
(2)負給付(作為)訴訟:要求對方作出不作為的訴訟(要求對方停止侵權等。).
三。變更之訴(形成之訴):原告請求變更或消滅其與被告之間某種法律關系的訴訟。
訴訟中有兩種變化:
1.變更與否:當事人之間對已存在的法律關系沒有爭議,但對是否變更這種法律關系有爭議。確認變更(貨物在運輸途中不明原因丟失的,予以退款),確認不變更(貨物在運輸途中不明原因丟失的,確認繼續提供貨物)。
2.如何變更:當事人對已存在的法律關系和擬變更的法律關系沒有爭議,但對如何變更這種法律關系有爭議。比如貨物在運輸途中不明原因丟失後(雙方均承認彼此之間存在關系,並同意向對方支付“標的物”,但雙方可以選擇是否繼續移交貨物、接受退還貨款以及退還多少)。
綜上所述,希望有幫助。如有不足,請補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