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救助服務中心的機構職責
(壹)貫徹國家、省、市、縣關於發展民政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組織實施全縣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推進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二)承擔本縣社會救助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三)指導鄉(鎮)、社區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施臨時救助制度和使用救助資金。
(四)承擔全縣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查、社會救助數據統計和信息服務。
(五)組織實施全縣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對象範圍評估、標準測算等工作。
(六)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七)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社會救助對象範圍和保障標準核定等管理職能,對救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縣社會救助服務中心承擔全縣社會救助資金籌集、城鄉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低保、特困人員救助、臨時救助等救助資金發放和落實等職能。
二。社會救助服務中心內設機構
(1)人類秘密股。協調中心的工作;承辦本單位的綜合性政務、事務工作和綜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承擔社會救助數據統計、調查研究、宣傳培訓、績效評估和服務監測。
(2)低收入股票。組織實施全縣城鄉低收入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指導鄉(鎮)、社區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供養制度的落實、救助資金的使用;定期檢查被保險人的生活狀況。
(3)救援單位。組織實施臨時救助制度和救助標準;指導鄉(鎮)和社區臨時救助制度的實施和臨時救助資金的使用;承擔60年代減員、辭職等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服務。
(4)信息檢查單元。承擔全縣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申請的受理、核查、投訴調查和家庭經濟信息核實處理工作;建立部門信息共享機制,指導督促鄉(鎮)、社區對申請救助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承擔本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的調查、研究、監測和評估工作。
(5)財務股。承擔全縣城鄉低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資金的發放;承擔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三、社會救助服務中心招聘條件是:
1,大專及以上學歷;
2.35歲以下;2.有良好的品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救助法》
第二十七條社會救助可以通過發放救助金、發放實物等方式實施,或通過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