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聽證通知壹般是以什麽方式進行的?
聽證通知壹般以書面形式通知,送達聽證通知書或傳票告知被告。開庭日期確定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二、通知法院不去會有什麽後果?
被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因被告人缺席而無法證明和質證,那麽被告人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傳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按撤訴處理。
3.通知開庭後可以撤訴嗎?
如果已經告知法院可以撤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案件判決前,只要雙方能夠和解成功,原告同意撤訴,可以隨時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法制快報提醒您,只有在庭審結束後,如果原告提出撤訴,法院是否會批準需要審查決定,但壹般情況下,如果不存在違法情形或強制撤訴的情況,法院是會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經傳喚,兩次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強制被告人到庭。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