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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被盜財產價值的規則

在盜竊罪相關司法解釋中,被盜財物價值500元以上至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上至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上,分別認定為數額較大、涉惡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法院會把判定結果和量刑結合起來。

壹、盜竊數額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結合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二、什麽情況下以盜竊罪論處?

根據刑法分則和相關司法解釋,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以營利為目的,竊取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竊取、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非法充值使用電信卡,造成電信資費大量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絡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較大損失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壹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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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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