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時間沒有具體規定。如果是行政拘留,需要提前向看守所申請,才能探視。如果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探視時,可以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和食物,其他東西可以不給被處罰人送。1.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間不允許親屬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探視,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可以根據案情和需要派員在場;2.行政拘留的,行政拘留規定的全部探視時間。被處罰人的親友可以提前預約,在行政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時間探視被處罰人。探視時可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物、食物(須經看守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給被處罰人。《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六條看守所保障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第二十七條在押人員參加入學考試、生育或者近親屬死亡的,在押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請假。向看守所提出請假申請,由看守所審查,並報羈押決定機關批準。羈押決定機關應當在被羈押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後12小時內作出是否準予離開看守所的決定。被拘留者離開住所的時間不包括在拘留期內。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地點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被處罰人拒絕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24小時內將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