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以慈善為宗旨,通過籌集資金和開展慈善活動,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幫助和支持的社會組織。
壹、慈善協會的基本性質
慈善協會作為非營利性法人組織,主要目標是服務社會、造福人民。它通過募捐、義賣、公演等方式籌集資金,幫助貧困學生、幫助受害者、幫助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慈善協會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和資產全部用於慈善事業,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
第二,慈善協會的組織結構
慈善協會通常由董事會、秘書處、項目部、財務部等部門組成。理事會負責制定協會的發展戰略,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項目部負責慈善項目的策劃、組織和實施;財務部負責協會的財務管理和資金籌集。各部門相互配合,確保慈善社團的正常運轉和慈善活動的順利開展。
第三,慈善協會的社會作用
慈善協會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它關註弱勢群體,通過慈善活動為他們提供物質和精神幫助,改善他們的生活條件。同時,慈善協會還積極倡導社會公益意識,推動社會各界關註慈善事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此外,慈善協會還與其他社會組織和政府部門合作,促進社會進步和發展。
第四,慈善協會的監督和自律
慈善協會作為非營利組織,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監管。同時,慈善協會還註重自律和規範管理,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信息披露透明度等方式,提高協會的管理水平和公信力。此外,慈善協會還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和評估,以確保其工作符合法律法規和社會期望。
總而言之:
慈善協會是非營利性的法人組織,以慈善為宗旨,通過籌集資金、開展慈善活動,服務社會、造福人民。它在組織結構、社會功能、監管和自律等方面體現了其非營利性和公益性。慈善協會在社會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推動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重要力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的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壹)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敬老、助殘、優撫;
(三)搶救自然災害、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造成的損失;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本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8條規定:
慈善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規定,以面向社會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