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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壹、什麽是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誌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自由的行為。

限制人身自由可以是非法的(非法拘禁),也可以是合法的(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但肯定是強制性的。強制性主要表現在:

1,不顧他人意願,強行控制他人;

2.使用強制手段,如捆綁、拘留和監禁。

二、什麽是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範圍內自主行動的自由,不受他人幹涉,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留、非法剝奪、限制自由和非法搜身。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保持行動和思想自主權,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組織非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人身自由是自然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與各種社會關系,行使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基本保障。當壹個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就不能享受其他的公民權利。

3.人身自由的內容有哪些?

1.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意味著公民有權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留、逮捕、剝奪或限制。

2.人格尊嚴不可侵犯:是指與人體密切相關的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不可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在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中。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是指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通信方式進行交流而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具體來說,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於私人生活秘密和表達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留、隱匿或者銷毀,他人不得閱讀或者竊聽公民的通信和通話內容。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拘禁他人或者為索取債務而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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