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壹)營運客車五年內每年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懸掛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故意隱匿、汙損或者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壹)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未按照規定噴塗放大號牌或者放大號牌不清晰的;(二)機動車噴塗、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行駛的;(三)貨車、掛車未安裝側、後下部防護裝置和粘貼反光標誌的;(四)機動車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在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變更登記的;(六)機動車所有權轉移後,現機動車所有人未在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內辦理轉移登記的;(七)機動車所有人已辦理變更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車管所後,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期限申請機動車轉入車管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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