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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結果的法理是什麽?

行為後果論:也就是說,只有行為是不夠的,必須有危害社會的後果,才能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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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有四種類型,即結果犯、行為犯、危險犯和行為犯。

1.結果犯是指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都構成犯罪的客觀犯罪。結果犯的成立不僅需要犯罪行為,還需要法定的犯罪結果。沒有危害結果,犯罪客觀方面就不完整或者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就不完整。結果犯的結果是指與犯罪性質相壹致的有形的、可衡量的具體危害結果。這種常見的犯罪有很多,比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盜竊、詐騙等。故意殺人的犯罪結果是他人死亡。如果死亡結果發生,則犯罪既遂。如果死亡結果不是因為行為人意誌以外的原因而發生,則是犯罪未遂。

2、行為犯,是指將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完成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就完成了,犯罪就成了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不要求有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而是以行為是否完成為標誌。但是,這些行為並不是壹下子完成的。這種行為需要壹個實施的過程,達到壹定程度才算行為的完成。在實施犯罪的情況下,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完成犯罪行為的,視為犯罪既遂,構成犯罪既遂。此類普通犯罪包括:強奸、強奸幼女、逃跑、誣告陷害。

3.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這種犯罪不是以物質的、有形的犯罪結果為基礎,而是以對法律客觀危險狀態的占有為基礎。比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罪,是以行為人的破壞行為造成足夠的傾覆、毀壞火車、汽車、船舶、航空器的危險,作為犯罪既遂的標準,而不是以實際損害為標準。

4.行為犯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行為人壹實施犯罪,犯罪即完成。比如我國刑罰中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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