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為中國人和外國人辦理就業許可並取得就業許可證書。
2.持職業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取得《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
3.外國人就業證上註明的用人單位和單位必須壹致。
4.外國人變更雇主或職業時,必須辦理就業許可變更手續或重新申請就業許可。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法律規定:
1.就業許可:在中國工作的外國人需要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
2.簽證申請:持就業證向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Z類簽證;
3.健康檢查:入職後在指定醫院進行健康檢查;
4.居住證:持健康證明、就業證、Z字簽證向公安機關申請外國人居住證;
5.稅務登記:外籍員工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按規定納稅;
6.社會保險:符合條件的外籍員工應在中國參加社會保險;
7.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符合中國法律的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雇傭外國人需要辦理就業許可,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持職業簽證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許可和居留證件,以保證就業證上的用人單位與用人單位壹致,並在更換工作或單位時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或重新申請許可。
法律依據: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條例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持職業簽證入境(有免簽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就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有F、L、C、G簽證的人員),在中國學習、實習的外國人,持有專業簽證的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工作。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請許可證書。被錄用的外國人可持許可證明到公安機關變更身份,辦理就業證和居住證後方可錄用。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及其他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華就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配偶在華工作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和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可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雇用外國人,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可憑合同、章程、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壹條規定的文件,直接向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
第十四條
獲準雇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必須出具被授權單位的通知簽證函和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雇用的外國人出具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準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頒發的許可證、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報及其有效護照或可代替護照的證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辦事處申請辦理職業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