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的身體權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三條自然人享有身體權利。自然人的人身安全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身體權。
第二,侵犯身體權的方式
1,對身體的傷害。
自然人死亡後,民事權利喪失,應當依法保護屍體。但在屍檢過程中,有些醫生和法醫會取組織或器官(如毛發、牙齒、髕骨、恥骨、胸骨等。)為科學研究或教學積累資料。為了達到壹定的樣本量,這類組織或器官的留存往往是上百例。雖然這些行為有利於醫學和法醫學的發展,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行為並沒有取得死者家屬的同意,因此也構成了對身體權的侵犯。再比如用死刑犯的器官給病人移植器官。然而,在壹些地方,並沒有真正征求囚犯家屬的意見。毫無疑問,這也構成了對身體權的侵犯。
2.非法保留和持有人體組織。
公民的身體權以身體為客體,最重要的是維護其完整性和完整性。因此,任何人(包括醫務工作者)未經公民許可而破壞公民的身體完整,都構成對人身權利的侵犯。
3.對身體組織的無痛傷害。
壹般認為,對身體組織的損害,只要不引起嚴重疼痛,就不認為是對健康權的侵犯,而是認為其行為構成對身體的侵害。身體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但內容不同。身體權保護的是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狀態;健康權保護的是各個器官和整個身體的健全功能。
4、實施過度手術。
外科醫生的工作就是用很小的代價換取病人的生命和健康。絕大多數醫生帶著崇高而公正的目標行醫,但也有例外。但如果醫生因為病人不適合手術的方法或治療的目的而侵犯病人的身體,則是對身體的侵犯,是造成損害的原因。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自然人享有身體權,其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侵犯自然人的身體權,侵犯他人身體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