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銀行卡放貸不會被判刑,但是如果妳借給別人的銀行卡被用於洗錢、行賄或者受賄等違法行為,那麽放貸人可能會受到牽連,但是只要妳能證明妳沒有參與這些違法行為,並且被使用過,就不會被判刑。同時,將銀行卡借給他人使用的,還將面臨另壹種處罰: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公安機關認定的手機卡的失信用戶:註銷其名下所有手機卡,5年內不得新開卡。出租、出售、出借、買賣公安機關和有關組織者認定的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冒用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壹)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到個人信用信息;(二)五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的非櫃臺業務;(三)五年內暫停其支付賬戶的所有業務;(四)五年內暫停其新開賬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個人申請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核合格後,為其開立註冊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能由發卡銀行認可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