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案發生後,小曲的父母認為小曲在上學時間不在學校,意外身亡。某中學作為小曲在校期間的管理者,負有保護小曲健康、照顧小曲生活的管理和教育義務。某學校未建立學生安全信息告知制度,小曲離校,學校老師未告知家長。他們認為,是學校教育管理的過錯導致小曲失去監管,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隨後,小曲父母將某中學告上了良慶區法院,要求某中學賠償其損失4萬余元。
在法庭上,學校老師解釋說,小曲從201110下午放學後就再也沒有回過學校。65438年10月30日,小曲的班主任看到小曲沒有回學校,給小曲的家長打電話,讓他們及時把孩子送回學校,沒有結果。因此,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義務,沒有過錯。學校認為,小曲的父母是小曲的監護人,但未能盡到監護人的義務,讓孩子長期離校。這就是小曲意外死亡的原因。小曲的父母作為監護人,應該承擔責任。為了證明這個說法,學校還提供了班主任和小曲家長之間的電話清單。
法院認為,根據法律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小曲在16周歲時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的父母是他的監護人,壹中不具有監護人的身份,也不是學生家長的委托監護人。只能說小曲在學校是臨時看管人。小曲周末放假回家後就沒回過學校。雖然她父母說學校沒有告訴小曲她不返校,但學校提交的通話清單證明,當時雙方通話超過8分鐘,雙方的談話應該涉及小曲不返校。因此,法院認定學校履行了告知義務,不存在過錯。
從損失賠償的角度來說,在這次事故中,某保險公司賠償了小曲父母各項損失5.5萬元。農用車司機還賠償了小曲父母5.6萬的損失。良慶區法院認為責任人已經為小曲父母填補了損失,故判決小曲父母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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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包括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人保護而受到傷害的。
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事故,在學校沒有不當行為的前提下,學校不承擔責任;
事故責任的認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
(壹)發生在學生上學、放學、返校或者離校途中的;
(二)學生外出或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放學後、節假日或節假日等學校工作時間,學生留校或自行上學的;
(四)其他發生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