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滿壹個月的次日起至滿壹年的前壹日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且自用工之日起滿壹年的次日視為與員工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從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違法,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將對其違法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簡而言之,它會支付員工兩倍的工資,最高11個月。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