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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簽證不得超過10%。

首先,提出問題

海南某政府部門詢問:政府通過招標采購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簽證的工程造價能否超過中標價的10%?

二、問題分析

(A)共同觀點

1,簽證的工程費用不能超過投標價的10%,否則對施工單位領導進行處罰。

2.簽證的工程費用可超過投標價的10%,因為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不可避免的變化。

3.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2014修訂)的,不能超過投標價的10%,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修訂)的,可以超過投標價的10%。

(2)分析意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訂)第四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要增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可以在不變更合同其他條款的情況下,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予以通報。5)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采購金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65,438+00%。”

從對上述法律條款的理解,似乎可以得出簽證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投標價的10%的結論。簽證工作量超過10%的,對施工單位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對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並通報處罰情況。如酒石財監罰[2019]第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警告,並處酒泉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罰款2萬元。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合同。”據此,變更合同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實際上,合同簽訂後,招標項目或多或少會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如清單漏項、設計變更、質量標準提高、勘測誤差等。簽證項目的價格很難控制在投標價的65,438+00%以內。我們把簽證工程量分為合同工程量和合同工程量。

對於合同中的簽證,首先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2014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附加項目”的範疇。其次,合同中簽證的計價原則壹般在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表述如下:(1)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單價確定;(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中沒有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確定;(3)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或預算中沒有相同項目或類似項目的單價時,變更工作的單價由合同雙方按照合理的成本和利潤構成的原則協商確定。因為合同中的簽證計價已經通過招標確立,計價方式已經充分競爭,所以無論簽證價格是否超過中標價的10%,都應該允許。否則,如果再次通過招投標定價,不僅涉嫌重復招標,還會增加項目成本。如(2021)蘇0722民初6393號,工程結算價款超過中標價款的,仍應支付。

合同外的簽證,首先應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2014修訂)第四十九條規定的“附加項目”範疇。其次,由於合同外簽證的項目還沒有充分競爭,所以要控制工程造價。超過中標價10%的,依法另行采購,促進廉政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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