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2.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3.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4.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給員工繳納社保的危害;
1.增加員工未來的經濟風險:沒有社保,員工在生病、失業或退休時將缺乏必要的經濟保障;
2.員工權益受損:社保是員工的基本權益之壹,公司不繳納社保就意味著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
3.影響公司聲譽和品牌形象: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公司可能被視為不負責任的用人單位,對公司整體形象和品牌聲譽造成負面影響;
4.可能的法律制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未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可能面臨罰款、追繳社保費、滯納金等法律後果;
5.阻撓公司長期發展:長期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可能導致員工流失,影響公司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綜上,公司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會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罰款,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此外,公司還可能受到經濟風險增加、員工權益受損、聲譽和品牌形象受損、法律制裁、長期發展受阻等損害。因此,公司應嚴格遵守社保繳納的法律規定,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聲譽和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