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返還占有權請求權是訴訟時效還是時效期間?
它是預定的時期。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制度,其客體是債權,而返還占有的請求權是物權,不是債權。
《民法典》第462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第二,占有返還請求權的行使條件
1.請求權人應當是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享有占有的合法來源,也不能行使請求返還占有的權利。
2.占有必須被沒收。征用是指在沒有占有人意圖的情況下,排除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控制。
3.對應的應該是篡位者。
4.只有當占有仍然存在並且可以返還時,才能行使返還占有的請求權。
第三,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侵害人返還原物、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物權請求權是保護物權的壹項特殊制度,是民法中壹項獨立的請求權制度。債權請求權是指財產所有人在財產權受到侵害、發生財產損害時,向行為人要求賠償的權利。這是壹種要求很高的進取性權利。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權利人在實現物權請求權或者承擔物權民事責任時,無需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因為,權利人只想把受損的財產權恢復到其完善的狀態。受害人要想向加害人主張損害賠償,應當證明自己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有過錯。
2.物權請求權的實現不以行為人的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為前提。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是行為人造成了受害人現有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
3.債權請求權的行使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而物權請求權則難以適用訴訟時效。
4.行使物權請求權的主體不限於物權人,因為物權請求權與物密不可分,任何對物的占有構成侵權或妨害的,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都可以行使這壹請求權。租賃物承租人對他人侵犯租賃物的,可以提起訴訟行使上述權利。因此,這是壹個對物訴訟。債權請求權的行使以相對人為基礎,以債權人遭受實際損害為前提。所以只有受害方才能代表被告提起訴訟,所以這是個人訴訟。
返還占有權請求權是壹項物權,法律規定“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為預定期間。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債務人知道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自權利被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申請,可以決定延期。